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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市再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10元 惠及全市99.4万待遇领取居民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上调,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16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增长幅度为6.67%,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惠及全市99.4万待遇领取居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我市情况看,这两部分待遇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一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自2011年我市全面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市已先后9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月人均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最开始的55元增长到160元,翻了两番。同时,我市建立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5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至74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不断提升。我市采取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等措施,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自身的养老保障水平。

      近年来,我市充分发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兜底线、保基本”的作用,扎实推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落实,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截至8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275万人,享受待遇人员99.4万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3.6亿元。本次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惠及全市99.4万待遇领取人员,7至9月份增发近3000万元。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适时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确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更好地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提升参保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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