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行泰山支行:浅议“自洗钱”行为

      自洗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以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2021年03月01日前,我国刑法并未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仅作为上游犯罪的附属行为,“自洗钱”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为此,2021年03月0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进行了重大调整,明确了“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毒品、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来源和性质的,不再将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并入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此举进一步加大了对上游犯罪涉及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从根源上惩治洗钱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举个例子,去年央视曾经曝光了一起“自洗钱”行为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A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银行、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多次转账,并找他人将账户内赃款转换为现金。检查机关在起诉时追加了A某“自洗钱”行为的犯罪事实,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

      案例中的A某两罪并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也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作为一名公民,我们要学法守法,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远离洗钱陷阱,同时向各类洗钱行为说不,共同为良好金融秩序的开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通讯员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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