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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对本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办法》规定,群众骑电动车接打电话、不戴头盔拒不改正将被罚款。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拼装的;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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