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日起,泰安公立医疗机构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每次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5元

      3月22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自3月23日起,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我市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2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10号),通知提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5元/次,其中,项目最高价格5元/次,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执行零差率政策。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据了解,为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服务疫情防控需要,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决定在核酸检测基础上,增加抗原检测作为补充。抗原检测适用人群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人员;隔离观察人员,包括居家隔离观察、密接和次密接、入境隔离观察、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人员;有抗原自我检测需求的社区居民。

      目前,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结果已挂网执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将密切配合,加大医疗机构试剂采购供应情况督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满足疫情防控需求。

      在费用保障方面,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我市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目录管理,按我市现行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85%、居民医保65%比例报销,单独进行结算,不纳入医保费用总额。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未参保人员所需经费,由就诊基层医疗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不符合《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不予支付。

      通知要求,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政策,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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