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全面及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确保困难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通知,要全方位、网格化摸排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现状,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精准施策。同时,健全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救助遇困群众;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监测预警作用,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数据比对和走访摸排,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及时救助;充分发挥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和村级社会救助工作站,畅通各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救急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不低于5万元,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情况紧急的实行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救助限额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适当上浮;对困难程度较重、需要特殊救助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新冠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可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救助标准可在现行政策区间内就高确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三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简化优化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可通过网络方式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疫情结束后再补办手续。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暂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况延长定期核查时限。

           做好困难群体的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关爱探访,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因疫情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照料服务的,要及时指定其他人员做好照料服务工作;对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等特殊群体,要加大探视关爱频次,坚决杜绝出现无人照护发生意外事件。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刘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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