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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评丨消费者“差评权”不容剥夺

      因觉得自己购买的课程低于预期,北京一研究生对考研机构“文考网”作出差评,并使用“虎视眈眈”“网暴”等词语描述商家行为。近日,法院判决该学生侵犯商家名誉权,处以道歉和罚款。(中国经济网)

      然而,消费者在差评中使用过激语句固然不好,商家的做法也有待商榷。根据案情描述,面对差评,文考网不仅不反思教学质量,还将顾客聊天内容直接公布在微信群里,以此要挟其取消差评。其行为涉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行使差评权,既是监督,也是其理应行使的正当权益。

      不容许差评,则所谓好评,根本没有意义。如果消费者只要给差评,就容易惹上官司,并且很容易被判赔,司法资源将在某种程度上,被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商家,用作“惩罚”差评者的工具。差评将成为一项十分昂贵的言论表达,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财力,才能够实现“差评自由”。差评侵权认定标准过低,无异于对消费者差评权的变相剥夺,不利于对消费者“差评自由”的保护。从衡平原则出发,侵权认定更为谨慎,方能实践正义。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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