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财政局建章立制 规范部门整体绩效管理

        近日,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泰发〔2019〕13号),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按照“财政牵头、部门主责、闭环管理、上下联动”的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工作思路,根据《山东省省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征求局内各科室、市直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制定了《泰安市市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的范围、原则、依据,评价内容、指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办法》明确了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的定义,是指市级部门单位(含其下属单位)按照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的要求,围绕部门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提高部门整体绩效水平的一系列绩效管理活动,具体包括部门整体绩效指标设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自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遵循财政组织、部门主责、分级负责的原则。

      《办法》对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进行了分类,分为整体战略目标和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其中年度整体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投入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对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编制做了要求,要做到指向明确、重点突出、细化量化、合理可行;规定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审核程序和审核要点。

      《办法》对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及权重设置作了说明,规定评价方法包括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可根据评价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一种或多种方法;确定了九条评价程序,从确定整体绩效评价对象到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缺一不可。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反馈预算部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部门评价年度次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预算部门在收到绩效结果后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绩效评价报告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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