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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数达到664件 宁阳县法院召开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今年以来,宁阳县人民法院把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服务大局、发挥职能的着力点和突破点,成立领导小组并组建工作专班抓好组织推进,紧紧围绕提升执行合同、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优化诉讼服务,切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耗时短、成本低、服务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在助力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截至目前,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数达到664件,今年1月—11月份速裁团队结案占比达52.22%,平均办案天数仅为7.28天。

    下一步,宁阳县人民法院将推进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实质化运作,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推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优化诉讼服务,全面加强电子诉讼,引导当事人选择网上证据提交、证据交换,扩大互联网庭审适用率,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做好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亮点特色工作的宣传推介和正面舆论引导,营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原告某投资公司系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原始股东,被告胡某某系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2018年9月,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向白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的某新材料公司转款600万元。次日,被告胡某某、白某及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成立某高端材料及其下游产品的Z公司。同日,被告胡某某与被告白某签订借款协议,由胡某某向白某提供300万元的借款用于入资Z公司;Z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由某新材料公司向Z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某投资公司认为,胡某某、白某及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多份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而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未收到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转款600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公司股东权益,在要求某生物科技公司监事会依法起诉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被告某新材料公司向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返还6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胡某某与白某开始协商成立Z公司,以及相关协议签订履行过程,至产生争议形成诉讼之前的情况并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各被告合谋共同损害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宣判后,投资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原告陆某与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本案属于对冒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纠纷。姚某冒用陆某名义,发起设立了某置业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显示股东为姚某和陆某,后该公司以陆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为由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材料中有关“陆某”的签名均系姚某冒用陆某名义伪造,非陆某本人书写。陆某无与姚某设立置业公司的合意、未签署过公司章程,也未出资、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亦不知其名义被冒用注册设立该置业公司。在第三人靳某、黄某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靳某、黄某以陆某作为该公司的设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追加陆某为被执行人,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裁定,陆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置业公司在登记设立时陆某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并非原告陆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冒用陆某名义登记所致。该冒用登记行为违背原告意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故判决确认原告陆某不具备被告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资格,被告某置业公司设立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具有原告陆某署名的材料为无效。一审宣判后,黄某、靳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网络司法拍卖盘活闲置工业用地

    张某与宁阳县某工程装备进出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张某借款529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工业用地一块。经查,该公司因资不抵债,土地、厂房长期闲置,但该公司所在区域位置较好,多家案外人有购买该查封土地的意愿。法院迅速启动对该闲置土地的评估、拍卖程序,2021年9月21日,该工业用地被案外人某发展有限公司以1500余万元的价格成功竞买。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仅用时三个月即成功拍卖该查封土地,实现了闲置土地的重新盘活利用,既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实现了闲置工业用地价值的最大化。

    案例四:3日执结181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宁阳县某机械装备制造公司与陕西省横山县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横山县煤矿偿还该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81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该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阅卷发现该案在诉讼保全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立案当日决定赶赴横山县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法官利用两天时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当地农商行、工商行、农业银行等十余家银行的开户账号,然后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讲明了利害关系。通过综合强制措施施压,被执行人于第三日将全部案款交至我院账户。此次执行从立案到执结仅用时3天就实现了申请企业的权益,最大限度保障了其运营资金的正常周转。申请企业表示法院的高效执行行为真正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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