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擅自设置42处户外宣传品,全部拆除!
9日,因商户擅自设置户外宣传,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拆除位于天烛峰路南段路西御蓝山沿街商业房的42处户外宣传品。
据了解,执法人员在前期巡查时发现,天烛峰路南段路西御蓝山沿街商户擅自设置户外宣传品42处,面积达2500平方米,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和当前创建文明城市测评标准。执法人员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立即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拆除。
最终,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标准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行为对市容环境带来的不好影响,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将擅自设置的户外宣传品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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