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批准通过
11月29日,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10月31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和提高公民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安市实际,泰安市出台了《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
该条例指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分工负责、社会全面促进、全民共同参与的推进机制,按照以人为本、德法并举、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该《条例》对于需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必须坚决杜绝的不文明行为,以及希望各部门深入推动和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文明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充分彰显了泰安和泰山的文明、文化特色,是一部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施行效果明显的法规条例,对于巩固泰安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均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维护捐献者意愿和尊严。这是泰安市首次将无偿献血写入地方性法规,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公益事业,捐献可以再生的血液,挽救不可重来的生命,用实际行动传递大爱,传播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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