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赞低价购买机器人,商家存在价格欺骗?

    近日,有市民发现微信朋友圈都在传一条"集赞 38 个 +29 元换购智能机器人"的活动。有市民感到疑惑,原价 290 元的智能机器人集赞才卖到 29 元,差距也太大了,甚至担心商家会不会赔本。还有的市民担心商家存在价格欺骗,因为同款的智能机器人在网上批发价才 18 元左右。对于市民的疑惑,11 月 28 日,督办员进行了走访。

    市民:集赞活动真实,给孩子买低价玩具

    市民王女士(化姓)称,前几天从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书店搞的一个"集赞 38 个 +29 元换购智能机器人"活动,于是自己也转发了这条微信朋友圈,并邀请好友帮点赞。后来,她的朋友就在微信群里讨论起来,有的人称原价 290 元的智能机器人,为何集赞后才卖 29 元,价格太便宜,还是商品本身就是值 29 元?还有的朋友给她发来几张照片,原来这种智能机器人在网上批发价才 18 元左右。

    近日,王女士在集赞数量够了后,就去书店加钱换购智能机器人,她被告知机器人操作很简单,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就可以播放儿歌、故事等,尤其是教材课本上的内容最为吸引人。"这款智能机器人没有内存,只能是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播放连续儿歌、故事,要是没有手机只能是对着机器人点歌,或是说出想要的东西,就跟从百度页面搜索一样。"王女士说,她觉得就是给孩子花低价买了个便宜玩具,但价格从 290 元降到 29 元,她还是担心这商品是不是有啥"猫腻"。

    商家:产品不同,功能不同

    对于王女士的疑问,督办员来到商家了解情况。书店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也是看到智能机器人和别的书店搞过活动,所以也想一起搞活动,增加下书店的人气。之前,他们也看过商家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觉得是正规公司才进行合作。"当然,市民参与活动是自愿。"该负责人说。

    就原价 290 元为何集赞后就降为 29 元的原因,智能机器人商家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也是为了打开泰安市场,所以搞了优惠活动。"网上很多产品介绍相似,但我们的产品也有不同的地方,像公司有云端来输入各种数据,还有客服在给市民解答各种问题,以及半年的保质期等。"该负责人说,市民可以用微信"扫一扫"扫一下智能机器人底部的二维码,就可以进行绑定,从智能机器人微信公众号里点播儿歌等。"我们下个月也会出新品,将外观申请专利,从而以防有仿品出现。"该负责人说。

    督办员从网上查了查,这种智能机器人相似产品很多,从十几元到上千元不等,然而介绍也都差不多,有的商家称没有云端,有的商家称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等,播放所需的儿歌等。督办员咨询了一款 1000 余元的智能机器人为何要这么贵时,商家称可以给 1000 元优惠券,最终消费者也是以二十余元就可以买下这款智能机器人。

    部门:很难界定是价格欺骗

    290 元的商品以 29 元换购,是否存在价格欺骗呢?督办员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不同商家进货渠道不同,所售商品的价格也不尽相同,商品实行的市场调节价,所以像该商家搞的集赞加钱换购智能机器人活动很界定就是价格欺骗。如果是商家承诺的商品功能却没有,以及答应的价格却在换购时恶意加钱,市民可以向部门投诉,由部门立案调查。

    相关连接:微信朋友圈点赞营销活动等是否属于广告行为难界定

    近年来,不少市民在微信朋友圈搞点赞营销等活动,甚至是干"专职"微商,这给朋友圈内好友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那么参与微信朋友圈营销活动会出现一些什么问题,市民又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督办员联系了泰安市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律师介绍,一是微信朋友圈点赞营销等活动是广告行为定性难。微信朋友圈中包含了大量私人交流信息,商家在集赞营销活动中,多要求参与者"分享此活动微信内容到朋友圈",其实用户每一次转发,都是无偿地帮商家做广告。同时,集赞营销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在推送过程中难以界定其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广告行为。二是消费者维权难。由于微信的私密性,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仅好友可见,未相互关注的买家无法看到其他买家的评论,商家甚至可以删掉买家的差评。此外,商家真实信息缺失、收款后是否发货、售后服务能否保障等不确定因素都增加了消费风险。同时,由于微信朋友圈是基于信任而存在的熟人消费圈,在买卖过程中,往往没有确定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相当于处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空地带,一旦出现纠纷,维权会很困难。而且微信平台设计本身缺乏相应的销售申诉体系,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投诉求助也比较困难。

    三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 ( 含移动互联网 )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网络商业活动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办法》中的规定针对的仍然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买卖或者服务行为,微信点赞、微信交易等类似行为还无法纳入其中,难以适用。同时,由于微信账号的虚拟性、临时性等特点,微信平台营销商也不可能办理相应的工商注册手续,反而可以随意删除其发布的信息,这给市场监管带来困难。

    律师建议,一是建立微信实名制后,逐步探索微信实名申请、实名管理模式。在强化用户隐私保密的基础上,市场价监管等相关部门可通过授权查询用户资料,从源头上提高对微信营销行为的监管效能。同时,将微信广告纳入日常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微信广告标识制,要求所有微信广告必须表明"广告"二字,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二是广泛宣传,畅通维权渠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消费维权投诉渠道等法律常识,及时提醒微信用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拓宽对违法微信营销行为的投诉渠道。加强与微信平台营销商的联系,尝试设置专用于投诉举报的微信账户,用户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可以一键转发进行投诉。并鼓励网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多种举报途径进行举报。

    三是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司法解释,把微信营销行为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微信营销违法行为的范围及界定标准,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问题,并对微信广告行为做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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