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贼胆包天!一男子一夜间偷盗70多部手机

    手机、笔记本等一些电子产品,日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手机、笔记本等电子产品高昂的价格,很多出售电子产品的商铺成为了很多不法分子盗窃的目标,尽管店主采取了一些防盗措施,但是稍有不慎便让窃贼得逞。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凌晨翻入手机店进行盗窃,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男子凌晨入店盗窃,被盗物品价值 86407 元

    刘某与夏某、李某三人合伙经营一家手机店。2018 年 12 月 3 日早上 9 点左右,刘某来到手机店准备开门营业,当店门打开的瞬间,刘某惊呆了,整个店内货柜上的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明显少了很多,刘某意识到手机店可能被盗了,想看一下监控视频,却发现走廊上两个监控被人套上了包裹袋,随后刘某将店内被盗一事告知了合伙人夏某以及李某,经三人清点后发现手机丢失了 70 多部,笔记本电脑丢失 5 台,现金、32G 优盘、无线蓝牙耳机、手表、监控主机若干,随后三人报警。

    接到报警以后,警方第一时间展开行动,当日 19 时在一处商店内,公安机关侦查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抓获。经审讯,赵某交代了盗窃的经过,原来 2018 年 12 月 3 日凌晨,赵某来到被盗手机店旁,顺着窗户爬进了手机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后,赵某用两个尼龙袋子将盗窃物品转移藏匿至莱芜某宾馆内,现被盗物品已经全部扣押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 86407 元。同时,在审讯过程中,赵某还交代了其在 2013 年 11 月 30 日翻墙进入淄博市某中学实施盗窃,盗窃笔记本电脑、相机、U 盘、读卡器等办公用品若干。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民警在赵某家中追缴并扣押部分电脑。

    盗窃他人财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经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将扣押的电脑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犯罪所得 4837 元返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家中、店铺要确保安全锁门,防止小偷溜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置自动红外报警系统、监控摄像系统,一旦发生盗窃,能够及时抓获作案犯,防止损失扩大。除此之外,广大市民也应注意财物安全,出门时要格外提高警觉性,手机、钱包等物品要时刻留神,贵重首饰尽量避免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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