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上旬至10月底,2019“慈善月”活动来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 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慈善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工作安排,我市将开展以"助力脱贫攻坚,救助困难群众"为主题的"慈善月"活动。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了解到,2019 年全市"慈善月"活动时间为 9 月上旬至 10 月底。捐赠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驻泰部队、省属驻泰单位、地方各级企事业单位、学校、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干部职工;农村(社区)和社会中小工商企业(三资企业);热心慈善、乐于奉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捐赠 1 天的经济收入,离退休人员自愿捐赠 1 天的生活费;生产和经营性企业捐赠 1 天的利润;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发展慈善事业多做贡献。

    参与形式包括直接捐赠,设立企业和个人冠名慈善救助基金,实物捐赠以及网上捐赠。其中,直接捐赠主要包括 : 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集体捐赠、个人捐赠;个体工商户捐赠;社会居民,院校职工个人捐赠。设立企业和个人冠名慈善救助基金,其中企业(单位)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额度不低于 10 万元,个人(家庭)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额度不低于 1 万元,可一次性注入,也可分期注入(最多不超过五次)。即 : 企业(单位)每年捐 2 万元、个人(家庭)每年捐 2 千元。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设立由基金设立者与各级慈善总会(协会)协商确立。实物捐赠鼓励企业、个人捐赠物品,市慈善总会适时进行网络慈善专项拍卖变现。网上捐赠则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实施网上捐赠,参与慈善事业。

    关于募集资全使用方向,根据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全力推动脱贫攻坚、实施精准救助的意见》(泰民(2016)18 号)文件要求,重点对脱贫攻坚对象、民政兜底的特别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急难事项进行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捐赠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捐赠支出超出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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