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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两被告均获刑

    烟花爆竹是专卖专营物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售卖。1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非法经营必被抓,经营还需走正道,焦某某、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焦某某、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存放,欲对外销售。

    多地存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一网打尽,2018年1月6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岱岳区大汶口镇某村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鲁AXXXXX的厢式货车,厢式货车内存放着焦某某、张某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并于当日在岱岳区大汶口镇某村一居民住宅内查获焦某某、张某存放的烟花爆竹244箱,同年1月8日在岱岳区大汶口镇某村一门头房内查获焦某某、张某存放在此的烟花爆竹231箱,同年1月10日在岱岳区大汶口镇某村五位居民住宅中查获焦某某、张某存放的烟花爆竹1273箱。经认定,涉案烟花爆竹价格共计415370元。

    违法必究,让你知道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有多严重!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焦某某、张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购进烟花爆竹用于销售,经营行为已实施,已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焦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烟花爆竹被查获,酌情对被告人焦某某、张某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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