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出炉(全文)
泰安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1 总 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泰安市辖区内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
3 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
3.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3.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3.5《山东省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
3.6《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202012);
3.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
3.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17号)。
4 术语和定义
4.1 物料堆场
指工业企业内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存场所。
4.2 堆场扬尘
指堆场的物料在储存和装卸作业过程中因自然力和人力作用所产生的扬尘。
4.3 密闭设施
指地上或地下全封闭料仓。
4.4 围挡
指为了将堆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从而达到防风抑尘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砌体材料砌筑的实体墙、采用成型板材构成的防风抑尘网等。
4.5 防风抑尘网
指利用空气动力学原理,按照实施现场环境风洞实验结果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几何形状的金属(其它材质)网,由基础、钢结构支架和挡风抑尘网三部分组成,形成对堆场周围的围挡。
4.6 洗车台
指利用多方位高压水对车辆进行高压冲洗的一种机械设备。
5 基本规定
5.1 企业应合法经营,具备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生产资质等基本要件。
5.2 企业对各自的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根据物料的性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抑尘措施,确保抑尘设施正常使用。
5.3 企业应在厂区或堆场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立扬尘防治告示牌。
5.4 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的抑尘培训,使每个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熟练掌握日常管理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5.5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堆场扬尘防治内容,启动应急预案时,应采取相应扬尘防治措施。
5.6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各类粉状、粒状、块状物料及燃料堆场要进行封闭式改造,全部密闭储存。暂时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7 厂区或堆场周围应种植植被进行绿化,防止扬尘。
6 堆场防尘技术标准
6.1 堆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
6.2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的各类粉状、粒状、块状物料及燃料堆场要进行封闭式改造,全部密闭储存。
6.2.1 内部堆场应当采取筒仓、条形(矩形)仓、半球形仓和圆形仓等密闭措施;禁止露天无遮挡、无喷淋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方式堆存物料。
6.2.2 封闭式料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抗风、抗压、抗暴要求,同时要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尘、消防、安全监测等设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6.2.3 封闭式料场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有专业建设资质,施工过程中应有响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组织措施,操作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竣工后,经安监、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6.3 暂时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严密围挡。设置实体墙围挡的,墙高不低于堆放物高度;设置防风抑尘网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 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堆场周围必须全部建设闭合的防风抑尘网。
6.3.2 防风抑尘网高度应根据堆垛高度确定,原则上应高于堆垛至少2米。
6.3.3 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确保牢固。
6.3.4 防风抑尘网板材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能够达到防风抑尘要求。
6.3.5 除正在装卸的作业面外,对堆存的易扬尘物料必须全部覆盖,覆盖布(网)要用重物压实。覆盖布(网)必须是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密度、强度、韧度,不能有明显破损。
6.4 适合喷淋的物料堆场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的喷淋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6.4.1 喷淋设施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淋设施数量和供水压力应满足喷淋覆盖堆场全部区域的要求。
6.4.2 喷淋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天气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喷淋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干燥、大风天气要加大喷淋频率,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因物料特性,不适宜长时间喷淋抑尘的,报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采取其它抑尘措施。
6.4.3 喷淋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7 物料输送防尘技术标准
7.1 物料输送要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易起尘物料传输过程要进行喷淋作业,最大限度抑制扬尘污染。
7.2 物料运输要采用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
7.3 物料在企业内部车辆转运的,装卸、运输过程应采取喷淋、覆盖或其它抑尘措施。使用传输带输送的,传输带、转载点和卸载点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采取抑尘措施。
7.4 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措施,不得抛洒和泄漏。
7.5 物料、产品用车辆运输出厂的企业必须设置洗车台。车辆出厂前应对两侧、底盘、轮胎等进行全方位的冲洗,确保不带尘上路。洗车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7.5.1 洗车台规格应满足运输车辆全面清洗要求,原则上洗车台长度不低于6米,宽度不低于4米,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0.4MPa,两侧要有挡板。车辆行驶冲洗过程中时速不高于2公里/小时,以静止洗车为宜。
7.5.2 洗车台应配套建设二到四级沉淀池或其它循环处理设施,洗车污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污泥定期清理,合理处置。
7.5.3 洗车台旁边应设置洗车注意事项告示牌。
8 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8.1 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全部硬化。
8.2 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洒水车或其它喷洒设施。清扫及洒水频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湿式清扫不得少于2次,洒水不得少于4次。干燥、大风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保持路面清洁,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8.3 企业应建立保洁队伍,并有专人负责。
9 视频监控技术标准
9.1 堆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洗车台、堆场道路等地方。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全时段监控。
9.2 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达到480TVL以上、有效像素达到44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
9.3 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9.4 加强视频监控的维护,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对企业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
9.5 重点工业企业内部堆场的视频监控应与各级环保监管平台联网,做到实时监控。
10 在线监测
重点企业内部堆场应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入环保监管平台。
11 石材加工行业防尘技术标准
11.1 石材加工工序中锯割、切割、粉碎、研磨、雕刻、抛光等工序,易产生粉尘的工艺必需做到室内生产,并采取湿法、水雾笼罩作业面等防尘方法,有效收集处理粉尘确保达标排放。
11.2 石材加工业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应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化、园区化,提升石材加工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和清洁化水平,淘汰露天敞开式作业方式。
11.3 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11.3.1 切割工艺应选用自动洒水、产尘少的切割设备,并配备具有护尘盖的专用锯台。
11.3.2 框架锯机、切机等切割设备应采用自动洒水、喷淋降尘,干式作业的应安装吸尘罩。
11.3.3 石材研磨过程应减少手工操作,并采用水磨工艺替代干磨工艺。石材研磨宜选用自动研磨设备和连续研磨机械,干磨工艺的配备吸尘罩装置。
11.3.4 抛光过程宜采用半密闭作业方式,并采取防护扬尘措施。
11.3.5 其他工艺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材数控加工中心应密闭防尘,无控制室但有岗位的染尘生产场所,应设密闭防尘的工作人员值班室。
(2)在异型石材加工中,宜采用湿式作业方式降尘;干磨工艺的雕割机、磨边机、倒角机等设备应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并设置排风罩和储尘装置。
(3)采用自然通风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水雾喷淋降尘等综合措施。
11.3.6 除尘工艺设计还应遵守GB50019及GBZ1中有关除尘设计的相应规定。
11.3.7 对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11.4 防护绿化技术标准
11.4.1 厂区周围必须种植防护林,有条件的应在场外加大速生毛白杨防风带宽度,增加防尘效果。裸露地面必须种植草皮、全部绿化,厂区内种植树木、花草,应选择满足吸尘和减弱风速的树种。
11.4.2 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11.4.3 已有防护绿化的单位要加强养护;没有防护绿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种植。
11.5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要求
11.5.1 建立并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
11.5.2 制定并公布防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加大防尘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尘用品的投入,为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工)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定期更换。
11.5.3 加强粉尘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5.4 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告知义务,为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11.6 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按本文第7条要求执行。
11.7 视频监控技术标准按本文第9条要求执行,并且厂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做到监控系统全覆盖、无盲区,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洗车台、厂区道路、生产车间等地方,监控设备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
11.8 企业内部堆场应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入环保监管平台。
11.9 必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接到预警通知,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泰安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
技 术 导 则
1 总 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泰安市辖区内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
3 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
3.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3.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3.5《山东省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
3.6《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202012);
3.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
3.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17号)。
4 术语和定义
4.1 物料堆场
指工业企业内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存场所。
4.2 堆场扬尘
指堆场的物料在储存和装卸作业过程中因自然力和人力作用所产生的扬尘。
4.3 密闭设施
指地上或地下全封闭料仓。
4.4 围挡
指为了将堆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从而达到防风抑尘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砌体材料砌筑的实体墙、采用成型板材构成的防风抑尘网等。
4.5 防风抑尘网
指利用空气动力学原理,按照实施现场环境风洞实验结果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几何形状的金属(其它材质)网,由基础、钢结构支架和挡风抑尘网三部分组成,形成对堆场周围的围挡。
4.6 洗车台
指利用多方位高压水对车辆进行高压冲洗的一种机械设备。
5 基本规定
5.1 企业应合法经营,具备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生产资质等基本要件。
5.2 企业对各自的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根据物料的性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抑尘措施,确保抑尘设施正常使用。
5.3 企业应在厂区或堆场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立扬尘防治告示牌。
5.4 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的抑尘培训,使每个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熟练掌握日常管理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5.5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堆场扬尘防治内容,启动应急预案时,应采取相应扬尘防治措施。
5.6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各类粉状、粒状、块状物料及燃料堆场要进行封闭式改造,全部密闭储存。暂时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7 厂区或堆场周围应种植植被进行绿化,防止扬尘。
6 堆场防尘技术标准
6.1 堆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
6.2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的各类粉状、粒状、块状物料及燃料堆场要进行封闭式改造,全部密闭储存。
6.2.1 内部堆场应当采取筒仓、条形(矩形)仓、半球形仓和圆形仓等密闭措施;禁止露天无遮挡、无喷淋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方式堆存物料。
6.2.2 封闭式料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抗风、抗压、抗暴要求,同时要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尘、消防、安全监测等设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6.2.3 封闭式料场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有专业建设资质,施工过程中应有响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组织措施,操作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竣工后,经安监、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6.3 暂时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严密围挡。设置实体墙围挡的,墙高不低于堆放物高度;设置防风抑尘网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 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堆场周围必须全部建设闭合的防风抑尘网。
6.3.2 防风抑尘网高度应根据堆垛高度确定,原则上应高于堆垛至少2米。
6.3.3 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确保牢固。
6.3.4 防风抑尘网板材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能够达到防风抑尘要求。
6.3.5 除正在装卸的作业面外,对堆存的易扬尘物料必须全部覆盖,覆盖布(网)要用重物压实。覆盖布(网)必须是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密度、强度、韧度,不能有明显破损。
6.4 适合喷淋的物料堆场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的喷淋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6.4.1 喷淋设施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淋设施数量和供水压力应满足喷淋覆盖堆场全部区域的要求。
6.4.2 喷淋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天气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喷淋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干燥、大风天气要加大喷淋频率,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因物料特性,不适宜长时间喷淋抑尘的,报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采取其它抑尘措施。
6.4.3 喷淋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7 物料输送防尘技术标准
7.1 物料输送要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易起尘物料传输过程要进行喷淋作业,最大限度抑制扬尘污染。
7.2 物料运输要采用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
7.3 物料在企业内部车辆转运的,装卸、运输过程应采取喷淋、覆盖或其它抑尘措施。使用传输带输送的,传输带、转载点和卸载点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采取抑尘措施。
7.4 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措施,不得抛洒和泄漏。
7.5 物料、产品用车辆运输出厂的企业必须设置洗车台。车辆出厂前应对两侧、底盘、轮胎等进行全方位的冲洗,确保不带尘上路。洗车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7.5.1 洗车台规格应满足运输车辆全面清洗要求,原则上洗车台长度不低于6米,宽度不低于4米,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0.4MPa,两侧要有挡板。车辆行驶冲洗过程中时速不高于2公里/小时,以静止洗车为宜。
7.5.2 洗车台应配套建设二到四级沉淀池或其它循环处理设施,洗车污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污泥定期清理,合理处置。
7.5.3 洗车台旁边应设置洗车注意事项告示牌。
8 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8.1 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全部硬化。
8.2 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洒水车或其它喷洒设施。清扫及洒水频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湿式清扫不得少于2次,洒水不得少于4次。干燥、大风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保持路面清洁,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8.3 企业应建立保洁队伍,并有专人负责。
9 视频监控技术标准
9.1 堆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洗车台、堆场道路等地方。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全时段监控。
9.2 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达到480TVL以上、有效像素达到44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
9.3 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9.4 加强视频监控的维护,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对企业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
9.5 重点工业企业内部堆场的视频监控应与各级环保监管平台联网,做到实时监控。
10 在线监测
重点企业内部堆场应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入环保监管平台。
11 石材加工行业防尘技术标准
11.1 石材加工工序中锯割、切割、粉碎、研磨、雕刻、抛光等工序,易产生粉尘的工艺必需做到室内生产,并采取湿法、水雾笼罩作业面等防尘方法,有效收集处理粉尘确保达标排放。
11.2 石材加工业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应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化、园区化,提升石材加工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和清洁化水平,淘汰露天敞开式作业方式。
11.3 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11.3.1 切割工艺应选用自动洒水、产尘少的切割设备,并配备具有护尘盖的专用锯台。
11.3.2 框架锯机、切机等切割设备应采用自动洒水、喷淋降尘,干式作业的应安装吸尘罩。
11.3.3 石材研磨过程应减少手工操作,并采用水磨工艺替代干磨工艺。石材研磨宜选用自动研磨设备和连续研磨机械,干磨工艺的配备吸尘罩装置。
11.3.4 抛光过程宜采用半密闭作业方式,并采取防护扬尘措施。
11.3.5 其他工艺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材数控加工中心应密闭防尘,无控制室但有岗位的染尘生产场所,应设密闭防尘的工作人员值班室。
(2)在异型石材加工中,宜采用湿式作业方式降尘;干磨工艺的雕割机、磨边机、倒角机等设备应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并设置排风罩和储尘装置。
(3)采用自然通风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水雾喷淋降尘等综合措施。
11.3.6 除尘工艺设计还应遵守GB50019及GBZ1中有关除尘设计的相应规定。
11.3.7 对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11.4 防护绿化技术标准
11.4.1 厂区周围必须种植防护林,有条件的应在场外加大速生毛白杨防风带宽度,增加防尘效果。裸露地面必须种植草皮、全部绿化,厂区内种植树木、花草,应选择满足吸尘和减弱风速的树种。
11.4.2 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11.4.3 已有防护绿化的单位要加强养护;没有防护绿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种植。
11.5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要求
11.5.1 建立并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
11.5.2 制定并公布防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加大防尘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尘用品的投入,为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工)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定期更换。
11.5.3 加强粉尘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5.4 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告知义务,为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11.6 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按本文第7条要求执行。
11.7 视频监控技术标准按本文第9条要求执行,并且厂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做到监控系统全覆盖、无盲区,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洗车台、厂区道路、生产车间等地方,监控设备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
11.8 企业内部堆场应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入环保监管平台。
11.9 必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接到预警通知,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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