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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欠债闹失踪,男子想出找人“妙”招却被判刑

    日前,小李以经商周转之名,向被告人小王借款人民币19000元,小王出于方便和信任,直接将信用卡交于小李,让其自行在ATM机上取款。之后小王多次催促小李还钱,小李却翻脸无情、避而不见、失踪失联。对此,“机智”的小王想到一个“妙”主意,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银行卡被盗刷,意图通过公安机关找到小李并使其受到法律制裁。公安局对小李涉嫌盗窃案立案侦查,将其列为网上逃犯缉捕。最终,小李在黑龙江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小李没有盗窃的犯罪事实,于同日撤销案件并将其释放。

    公安局电话通知小王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到案后面对侦查人员的第一次询问,仍一口咬定其与小李没有经济纠纷,银行卡是被盗刷的。但其后无法自圆其说,只得如实供述了报假案的全过程,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是犯罪,都是因为一时气愤心急才报了假警,后悔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实际上也致使小李被刑事拘留达7天之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但鉴于被告人小王系初犯,且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岱岳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要债有方法,诬告有代价。虽然朋友借钱不还不对在先,但使用过激的方式索要借款甚至陷害他人身陷囹圄,则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现实生活中,还有部分债权人为索债而扣押、拘禁他人,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非法拘禁罪而被判刑。正确的索债方式是在借款之初就写好借条(借款日期及金额、还款日期、是否有利息、借款人本人签字等),记录好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紧急联系人电话),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一旦借款人经多次催债仍无还款诚意,可及时向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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