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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被执行人隐藏财产将被追责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面对法院的判决,失信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从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泰安全媒体记者了解到,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8782人次,拘传、拘留被执行人4729人次,对23人追究了刑事责任,督促引导6302名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12万奥迪车5万元转卖其子逃避执行终获刑

    此前,申请执行人李凯(化名)与被执行人牛亮(化名)、张均(化名)、乔良(化名)买卖合同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于2008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牛亮、张均、乔良偿还原告李凯电炉款398946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牛亮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李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牛亮在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还于2009年10月将自己名下时值12万元奥迪车以5万元价格转让过户至其子牛某名下。2011年8月,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告牛亮、张均、乔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凯电炉款298946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牛亮的某银行账户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日流水明细显示有数额较大现金出入,2017年9月,市中院将牛亮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新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执行人牛亮于2018年4月2日被上网追逃,2018年4月21日,牛亮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新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新泰市人民法院对牛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做出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牛亮提起上诉,经市中院依法审理,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经办法官介绍,牛亮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其子,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逃至新疆,当事人被判两年

    而同牛亮一样因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刘明(化名)也同样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被告人刘明因购买黄伟(化名)木材而与之产生债务关系。2006年5月18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刘明欠黄伟木材款人民币342800元于2006年5月22日一次付清,并于2006年5月19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刘明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06年6月2日,黄伟向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岱岳区人民法院向刘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告人刘明于2007年1月6日偿还黄伟欠款80000元,2008年1月26日偿还黄伟欠款40000元后,刘明就开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被告人刘明将其位于泰安市岱岳区范镇某村的房屋销售给许某某后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后于2010年逃至新疆。期间,岱岳区人民法院做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裁定。2014年12月18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做出拘留决定书,因无法查找到刘明下落未能得以执行。2017年8月岱岳区人民法院将刘明拒不执行裁定罪线索移交岱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岱岳区公安局于同年12月15日对刘明上网追逃,被告人刘明于同年12月16日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派出所投案。

    经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岱岳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进入执行程序并已据其作出系列裁定的调解书,从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刘明提起上诉,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刘明上诉,依法维持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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