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全面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下发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确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9年1月1日顺利启动,实行个人预缴费制度。同时,为方便群众,避免个人来回奔波,个人缴费部分将从职工个人医保账户中预扣。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群众的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87号)的政策规定,年初在泰山区开展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我市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按照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试行阶段,资金筹资渠道主要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等渠道解决,具体标准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元、个人缴费(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元。为方便群众,2019年度个人缴费将在今年12月从职工个人医保账户中预扣除。单建统筹等需要个人另行缴费的人员,在2019年度初次缴纳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泰安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小贴士

    1.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以医疗护理为主要指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护理形式包括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医疗专护。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85%;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分别支付85%、80%、75%。

    2.定点护理机构如何管理?

    (一)实行机构分级管理。专护定点护理机构可提供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业务;院护定点护理机构可提供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业务;家护定点护理机构可提供居家护理业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根据人员、设备等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医护业务。

    (二)实行机构准入管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向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承担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申请。

    3.申请医疗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已达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以医疗护理为主要指征,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50分(含5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一)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87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3、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4、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4.待遇申办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一)参保人申请。参保人申办护理保险待遇(以下简称申请人),由代理人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办理:

    1、《泰安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申请表》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定点护理机构初评。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现场审核,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进行初步评估。对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在评估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

    (三)经办机构核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医疗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建床后享受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有效期为一年。

    备注:有关文件表格可到泰安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下载http://www.sdta.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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