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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移隐藏租金收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获刑

    身负债务,明明有租金收入却予以转移、隐藏,以此规避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30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拒执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纺织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也是上杭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袁某、丘某、段某与长汀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纺织公司应赔偿袁某、丘某、段某财产损害损失合计3213550元。

    民事判决生效后,纺织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袁某、丘某、段某向上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杭法院受理后,即向被行人纺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纺织公司迟迟不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上杭法院查明该纺织公司将租赁来的部分厂房、空地转租给潘某、兰某等人使用,上杭法院向承租人潘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应支付给纺织公司的租金交至上杭法院。

    2016年5月,被执行人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迫使潘某将厂房租金上交于他,强行将潘某承租的厂房断电,造成潘某无法生产;潘某迫于压力向被执行人纺织公司支付租金8万元,张某收取后予以转移、隐藏,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因张某拒不履行,上杭法院对张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张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2017年6月1日,上杭法院以某纺织公司、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2017年7月2日,袁某、丘某、段某向上杭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某纺织公司及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纺织公司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并有能力执行,故意隐瞒、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负责执行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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