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有了“硬杠杠”
22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9月2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我省学生课堂学习时间、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校园体育活动总体时间要求,以及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等内容,明确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开足开齐体育课程,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中小学校应当每天上午统一安排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体育锻炼。
《条例》还规定,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应当按照规定修满体育课程并成绩合格。此外,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向学生开放。
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生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六小时,中学不得超过八小时,布置的课后作业不得超出本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限定的作业量,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体育活动和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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