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11 月 1 日起施行

    8 月 29 日,备受期待的泰安市第二部实体性法规《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上以全票表决通过。和二次审议稿相比,记者看到《条例》在适用范围、附属绿地面积计算、执法主体等方面做了修改。《条例》共设 5 章 44 条,明确将于今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市政府 2004 年 5 月 19 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97 号)同时废止。

    " 新建城市道路要按照‘三块板’规划建设,行道树要以高大乔木为主,形成林荫道,让市民骑行、步行其间感到惬意。" 市委书记崔洪刚在调研泰安城市建设时曾对城市绿化提出明确要求。

    记者看到,《条例》明确规定了 "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庇荫乔木等,适当配置花灌木,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合理栽植外来植物,体现生态环保要求和地方特色。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为实现对绿地面积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经与市住建、规划、园林等部门多次沟通,将‘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为百分之三十五。"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栋梁说。

    针对目前随意侵绿、毁绿较为普遍的现象,《条例》创设了一些符合泰安实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记者看到,针对 " 损坏花草树木,擅自修剪、砍伐树木,损坏绿化设施,在绿地内种植蔬菜,在公园、游园内水域游泳、垂钓、洗涮衣物 " 等毁绿侵绿行为《条例》都给予 " 责令停止侵害、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 等处罚;对 " 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建设项目 "" 未进行临时绿化、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 等行为规定了详细、明确的处罚措施。其中,对于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条例》明确将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条例》明确 "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城市绿化立法,与每位市民息息相关。刘栋梁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在城市绿化立法过程中,多次深入现场一线开展立法调研,对 "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 " 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生动的实践。与此同时,《条例》中也注重体现 " 以人为本 "" 公众参与 ",将 " 以人为本 " 作为绿化原则的第一遵循。

    《条例》指出 "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该按照国家规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共建共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并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 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个城市的名片,也代表着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 生态环境是泰安最大的优势、最宝贵的资源,也是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希望所在 "" 努力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让市民走在绿树成荫的大道上,真正体会到党委政府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 "…… 市委书记崔洪刚多次调研泰城建设和绿化工作时这样说道。

    从编制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组织起草法规,到征求意见、审议修改,《条例》诞生历经的每一项都是复杂细致的工作。在立法过程,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成立立法起草专班,广泛开展集中讨论、专题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唐福泉带领立法调研组,赴重庆、成都、贵阳、南宁、桂林等地学习考察绿化工作及地方立法的先进经验 …… 一部法规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凝聚了社会各方面的智慧与成果。

    " 打造城市名片,共享绿色家园。立法之行,步履初启,推进立法,任重道远。" 刘栋梁说,《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将抓好法规的贯彻落实,使泰安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持续改善,真正成为人们向往的最佳旅游目的地和最适宜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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