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过世 养女执遗嘱讨房产

    老人过世 养女执遗嘱讨房产

    费老太的老伴赵某去世后,自称是赵某养女的吴某手持遗嘱,将费老太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近日,此案经通州法院调解有了结果,涉案房屋归被告费老太所有,其儿女代替她给付原告吴某遗产折价款100万元。

    费老太年过七旬,与丈夫赵某系二婚,婚后二人无子女。费老太在结婚前有子女且已成年。2006年,费老太与赵某结婚后,购买了位于通州区的某处房产并登记在费老太名下。去年12月25日,赵某因病去世。去世前,他在中华遗嘱库设立了一份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遗赠给吴某。此后,吴某到中华遗嘱库取得了该份遗嘱,并将费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据吴某称,她是赵某的养女,在出嫁前一直与赵某生活在一起,也对赵某尽到赡养的义务。但费老太不认可吴某养女的身份,称她只是赵某朋友家的子女。

    庭审过程中,吴某要求费老太搬离涉案房屋,愿意给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费老太不愿离开涉案房屋,称已在此居住多年,且无其他住所及经济来源。经法官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费老太的儿女同意代替老人给付吴某遗产折价款100万元,涉案房屋归费老太所有。

    通州法院法官张培表示,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有权将其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其遗赠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受遗赠人即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以积极明示方式主张了自己受遗赠的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但需要提示的是,被告费老太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和其他固定住所,被继承人虽然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原告,但其没有给法定被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也不妥当。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综合原被告举证情况和被告费老太的生活状况,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其调解结果也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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