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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继续降低社保费率

    7月17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召开,会上原则同意《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继续执行18%

    据了解,2016年4月,省政府出台意见,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全部统一为18%,已低于国家要求的19%。据统计,我省此项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年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约50亿元。

    另外,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3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山东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期间共减轻单位负担27.4亿元,减轻个人负担11.7亿元。

    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山东省将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由3类细化为8类,总体降低了费率水平。到2017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政策实施前的0.94%下降至0.72%,累计为企业减负22亿元。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下调20%或50%

    由于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已经由前些年的20%降至18%,因此,山东这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具体为:

    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统筹地区研究确定。

    附:全国社会保险费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超过19%(含),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率至2019年4月30日。

    失业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国家明确提出,以上三项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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