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劝阻吸烟致猝死”案审判细节曝光

    今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用几乎一个整版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审判纪实》,其中记录了去年引起全国关注的医生杨某在小区电梯劝阻老人吸烟,老人猝死后被判赔1.5万元,但最终于上月被改判的庭审全过程。

    文章中写明,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医生杨某与老人段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的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杨某上前进行劝阻。随后,二人发生言语争执。

    而最终引发人们关注的细节是,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去取快递,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根据该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此后段某女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他接到物业电话称老人突发心脏病,便立即赶了回去,但是“当时救护车来了后,老人已经出现瞳孔散大的情况,抢救了大概40分钟还是没抢救过来。”

    根据《人民法院报》文章显示,段某有心脏病史,曾于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此后,段某家属认为医生杨某的劝阻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才导致了段某的猝死,并且怀疑杨某用脏话侮辱了老人,最终导致其心脏病发作。段某家属决定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在一审阶段,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的丈夫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遂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判决结果引发公众讨论,舆论不一。并且原告田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向郑州中院提出了上诉。

    2017年11月1日,郑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杨某与段某去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

    杨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老人心脏病突发,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并非杨某所致,也非杨某可预料的。根据有关规定,杨某在自己所处的环境遭到污染后积极行使了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利,这种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任由自己情绪激动,将本来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

    而段某的家属认为,电梯运行是很短暂的过程,如果说杨某认为抽烟对其造成侵害,电梯到达一楼后他可以选择自行离开,但事实上双方在电梯内进行了2分钟的争吵。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

    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中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郑州中院还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可是,虽然改判的结果和杨某都得到了社会大多数声音的支持,但对于杨某来说觉得“生活完全被打乱了,疲于应付”。他还经常打开微博、新闻网站,“每天看评论到半夜”。不过杨某也表示,今后看到类似不文明行为还会继续劝阻。

    《人民法院报》文章在最后表示,网友在这件事情中的态度,的确代表着一种朴素的正义观。“不能让好人吃亏”,这是网络持续已久的诉求。对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都会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中共泰安市委宣传部主管 泰安日报社主办 地址: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集团22楼 联系电话:0538-6272000 邮编:271000

    中华泰山网 版权所有:Copyright ? my053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B2-20100031号 鲁ICP备08005495号-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