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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主起诉交警支队胜诉 不交罚款不给年审被指不合法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截至2017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如此庞大数量的机动车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按照规定期限,到车管所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目前,各地对机动车年检通常都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而在年检前集中处理违章行为也成了不少车主的“惯例”。不过,“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规定却被指不合法。

    每当车主去车管所为自己的爱车办理年检时,通常都会被交警问到违章是否处理、罚款是否已经缴纳等问题。如果车主没能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则不会给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介绍,这主要依据公安部制定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的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根据此规定,处理交通违法是年检的一个前置条件。

    不过,对于这条已经执行多年的“惯例”,有人却提出了质疑。2015年1月,河南安阳农民段立威向安阳市交警支队所属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5辆车进行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不过,交警部门以车辆未交罚款存在交通违法记录为由,拒绝进行年检。随后,车主段立威将安阳市交警支队起诉到了安阳县人民法院。他的委托代理人戚晓然认为,这样的规定涉嫌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进行了捆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也认为,根据立法的规定,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

    2015年5月,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安阳市交警支队拒绝年检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判决遂上诉,同年9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过去几年,全国各地已有多起类似的案例,而法院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了车主的诉求。不过,《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年检需处理违章的规则依然没有改变。

    对此,周汉华认为,破解这个问题,一是坚持法治原则,不能倒退;二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要尽快有效地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不能把执法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一个违反法律的车辆年检制度上,比如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执法决定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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