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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资源税改实施办法出炉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从12月1日起,山东正式开始征收水资源税。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到5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到60元。总的来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征税,最高每立方米60元。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纳税人为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2017年12月1日起,包括山东在内的9省区市开征水资源税,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这是继去年7月1日我国在河北率先试点水资源税后,改革试点首次扩围。待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

    我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除规定情形外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水资源税将如何征收,是取用水户最关心的问题。按三大类划分: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7%。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所谓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所谓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城镇居民、农民正常用水负担不增加

    进行水资源税改革后,人们最担心的问题可能是居民的水费会涨价吗?据了解,水资源税改革要实现“三不变”: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以北京市民家中的自来水缴费单为例,居民水价由基本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三块费用构成,改革后水价标准不变,但缴费单上列示的水资源费名目将不再出现。

    我省并不是所有取用水都要征收水资源税。《实施办法》明确6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不仅如此,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同时,为支持农业生产、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实施办法》规定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并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6种减免税情形。也就是说,农民在用水方面,同样也不必担心会花更多的钱。

    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税额最高每立方米60元

    我省还同时公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到5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到60元。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划分地表水、地下水、特殊用水三大类,地下水又细分为非超采区、超采区、严重超采区。总的来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征税。

    其中,税额最高的是,特种行业在严重超采区且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取用水,税额为60元每立方米。这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0.8元每立方米税额的75倍,取用地表水0.4元每立方米税额的150倍。

    此外,在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暂执行严重超采区税额标准。取用微咸水的,暂执行地表水其他行业税额标准。

    如果超过定额取水量,如何缴税?按照《实施办法》,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转不正常可按最大取水量核定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依据情形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如何申报?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我省还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按照20∶80的比例在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之间进行分成。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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