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种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名单

    中华泰山网讯(记者 杨文洁)为减轻市民因患重大疾病带来的巨额医疗费用负担,我市根据省里要求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名单。我市大病保险政策自201711日起实施,特药待遇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待遇享受期1年,期满后仍需继续享受特药待遇的须重新评估确认。

    记者从市医保处了解到,我市特药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其中,首批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泰城三级医院、肿瘤专科医院和县(市、区)人民医院,暂定泰安市中心医院等12 家。我市首批特药定点药店由省里确定的特药生产企业推荐,暂定泰安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家。此外,按照要求,对确定为特药定点的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于有特药待遇需求的参保者,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后,即可享受特药待遇。“按照规定,特药待遇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待遇享受期年。期满后仍需继续享受特药待遇的,须重新评估确认。”市医保处工作人员表示,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可选择 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 1家特药定点药店购药,参保患者不能同时享受 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记者了解到,2017 年,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26号)中所列18种药品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大病给予60%的补偿,居民大病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为做好过渡期费用结算工作,大病保险政策自201711日起实施。对于在特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前,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参保患者,201711日后发生的、备案前在原渠道购药的,特药费用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即先由个人支付,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备案后,要在我市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药;对于特药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则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药店购药费用暂不联网结算,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泰安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发票、病历、处方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至于特药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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