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府下发泰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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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泰安中华泰山网记者 张敏 

    5日,记者从泰安民生警务平台上了解到,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泰安市人民政府下发红头文件,决定在泰城内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泰城八处场所、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禁止区域以外的区域限放烟花爆竹。该通告从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

    泰城八处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禁放以外区域限放

    记者从该通告中了解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通告规定,泰城禁限燃放的区域为泰明路以西,桃花源路暨大河路以东,泮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的区域以及泰山风景名胜区。

    通告中规定,泰城八处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分别为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除除夕、春节、元宵节及结婚、开业等风俗习惯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限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外,根据《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Ⅲ级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泰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燃放将被罚款或治安管理处罚,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中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能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除此之外,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取得公安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举办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安全方案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倡议,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到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广泛征集民意的基础上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共同约定本居住区不燃放或者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共同保障居住区的公共安全,为保护泰城生态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附: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泰城实际情况,决定在泰城内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本通告所称泰城禁限燃放的区域为:泰明路以西,桃花源路暨大河路以东,泮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的区域以及泰山风景名胜区。

    三、泰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为:

    (一)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

    (三)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林地、绿地、苗圃;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

    (七)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

    (八)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在限放区内,除除夕、春节、元宵节及结婚、开业等风俗习惯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五、根据《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Ⅲ级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泰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对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提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到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广泛征集民意的基础上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共同约定本居住区不燃放或者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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