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明起实施

    中华泰山网记者 闫梁

    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农民工讨薪难也成为了热点问题,怎样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出台《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单位、交通运输及水利等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将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该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有着落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单位、交通运输及水利等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保证金,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保证金。有一点需要注意,用人单位应缴存到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证金应缴存多少?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

    此外,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办理,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应在什么时候缴存?记者了解到,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分别到工程所在地相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该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缴存工资保证金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缴存工资保证金责任转嫁到分包企业。

    逾期不支付,用保证金支付工资

    当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查证属实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责任主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确认拖欠工资数额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提取工资保证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缴存数额)。之后,责任主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明细表,监督用人单位将拖欠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比例先行发放。

    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后须补足

    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主体部门向用人单位出具《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等,逾期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该办法,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缴存工资保证金一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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