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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干部抱团虚构债务 骗取财政支付化债资金获刑

    对西部地区一些“空壳村”来说,化解村级债务无疑是雪中送炭的惠民之举。然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油粮桥村的3名村干部,以支付村集体以后形成的债务为名,虚报8笔债务,鲸吞财政支付的化债资金。近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被告人李金国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杨文义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汪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岳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村干部合伙虚构债务

    2002年,吴忠市利通区组织农经站、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对金积镇各村的债务进行核实确认。审核小组按照程序对各村的债务进行核实、确认并进行公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各村要如实上报债务,不得违规违纪,弄虚作假。

    2013年7月26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利通区金积镇油粮桥村党支部书记杨文义、村委会主任李金国、村委会报账员汪兴在协助政府进行村级债务化解过程中虚报债务,存在贪污问题。利通区检察院反贪局依法进行初查,调取了化解债务相关材料、李金国等3人的银行记录,并对3人进行了询问。同年8月2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李金国等3人立案侦查。今年3月,利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李金国等3人经过共同商议,在上报化解村级债务过程中,以该村维修村部、维修水利工程的名义,编造了8笔债务的票据,共计金额14.8万余元,并向吴忠市政府进行申报。在虚构的债务中,李金国、杨文义以维修村部的名义虚报债务各1万元,汪兴以相同名义虚报债务6352元。同时,李金国等3人还以他人名义虚构维修村部、过路桥、退水工程产生债务12万多元。2013年,吴忠市利通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将油粮桥村虚报债务资金支付到李金国等6人的账户内。

    经查,除了几名村干部抱团贪污虚构债务支付资金,李金国还以其维修西支渠工程款的名义,编造了该村债务8.66万元,并向吴忠市政府进行了申报。利通区财政局将这笔债务资金予以支付,李金国将虚报的8.66万元全部侵吞。

    水管站负责人“开绿灯”

    在前后两次虚报维修水利工程债务过程中,金积镇水管站的负责人岳某明知李金国等人上报的工程项目是虚构的,仍然提供并出具了《金积镇小型水利工程决算表》。岳某在一审开庭时供述,在化解村级债务过程中,李金国找到他,声称村上有些债务无法处理,让其出具几份虚假的工程预算单据,李金国承诺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在利益驱使下,岳某明知李金国是为虚报债务,但还是给了他几份空白决算表,并告诉李金国如何填写。李金国将空白的表格拿走填好后,岳某在填好的表上签字。

    法院审理查明,在化解村级债务过程中,村级都存在许多账外债务,对此,利通区村级债务审核小组对账外债务要求主要债权人提供欠条,欠工程款的,债权人要提供欠条、工程预决算书、合同、协议书等资料。村级工程,要有工程决算表,工程决算表是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岳某的行为,为李金国等人钻政策空子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给国家公共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化解今后债务成借口

    今年3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金国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村级债务,骗取公共财物。李金国贪污23.5万多元,杨文义和汪兴贪污14.8万多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岳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经济损失19.8万多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审宣判后,李金国等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虚报村级债务是为偿还村集体以后产生的债务做准备,也是为了村集体以后的发展,没有贪污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金国的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且该村自债务化解后,还未产生新的债务。经查,李金国等3人以化解村级债务为由虚报债务,且在虚报债务经核实到账后,没有集中统一管理,而是分散在李金国等3人的个人账户上,并由3人实际控制,且部分资金被转移,致使公共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在涉案款项到账后,为应付相关单位的检查,李金国等3人共同商议后,要求证人魏某出具一分虚假的13万元的收条,未向证人魏某支付该款项。3名被告人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

    吴忠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四项判决,即被告人李金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杨文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汪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岳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对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五项进行了改判,由于汪兴从其账户上支付了他人两万元工程款,故二审法院在追缴赃款的款项中,对汪兴的追缴数额进行了核减和改判,由原判的7.8万多元核减为5.8万多元。

    □说“法” 惠民资金亟须加强监管

    随着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各项事业均获得较快发展。然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村级债务问题仍是一块“硬骨头”。一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村级债务化解工作,不少全国人大代表也就此问题提出建议。在此背景下,各地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措施化解农村债务,其中一项举措就是划拨专项资金。通过划拨资金解决债务问题,减轻农村发展负担,应该说是惠民工程,但是,从发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这起案件看,化解债务专项资金可能面临着被骗取的风险。让化债资金落实到位,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资金发放的审核、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因此,基层部门需要明晰权责,建立详细台账,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惠民资金真正惠民。 余飞

    链接    

    2014年7月2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对侵吞私分“普九化债”资金9.7万元的该县炮团乡学校原校长杨某等3人以涉嫌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间,杨某在任会同县炮团乡学校校长期间,伙同该校副校长张某、副总务主任蒋某借经办“普九化债”资金之机,采取重复申报全额列账支付、虚构工程单位垫款的手段,先后两次将骗取的“普九化债”资金9.7万元予以侵吞私分,其中杨某分得41000元,蒋某分得28000元,张某分得28000元。□本报记者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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