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公司员工“失联” 货主诉讼维权讨损失

    中华泰山网10月22日讯(记者 王丙寅 通讯员 孙见见)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即王海(化名)以某物流公司员工赵川(化名)没有将88500元的蔬菜运抵目的地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原告王海常年在泰安某市场收购蔬菜,2013年12月15日,他通过某物流公司认识了被告赵川,双方签订了相关的货运协议,约定了货物名称、具体的卸货地址等。赵川在当天装上货之后就开着车出发了,第二天,赵川打电话告诉王海,他的车在路上出了故障,王海让他将车修好后赶紧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然而,到了第三天,当王海给赵川打电话想询问情况时,赵川的电话直接就打不通了,情急之下,王海就去那家物流公司找赵川,但是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他们也没见赵川回来,王海又到赵川的户籍地寻找他,还是没有找到。

    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海常年在泰安市某市场批发蔬菜,2013年12月15日,王海和赵川在那家物流公司配货站签订了货运中介协议书,协议约定赵川使用自有货车为王海运输价值为88500元的蔬菜,货物运费为108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协议签订后,赵川驱车运输载着蔬菜于当天出发,但之后失联。

    该院认为,王海与赵川之间签订的货运中介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川未按照约定将蔬菜运输至原告指定地点,违背了合同约定,造成了王海的经济损失,赵川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货物价值赔偿王海损失8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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