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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价白酒“换装”后,变成70多元“高大上”

    公开审判现场。记者 杨文洁 摄

    公开审判现场。记者 杨文洁 摄

    被告人现场确认。记者 杨文洁 摄

    被告人现场确认。记者 杨文洁 摄

    被告人接受审判。记者 杨文洁 摄

    被告人接受审判。记者 杨文洁 摄

    法官现场宣判。记者 杨文洁 摄

    法官现场宣判。记者 杨文洁 摄

    中华泰山网记者 杨文洁 通讯员 石兆慧

    原本1元多1斤,最贵4元多的散装大曲酒,贴上高档酒标签后,摇身一变,身价暴涨,售价高达70多元甚至上百元,焦某等不法分子从中获取暴利。4月16日,泰山区法院对这起制售假冒泰山系列白酒案进行公开宣判。

    1元多低价酒贴“名牌”变“高大上”

    2010年起,被告人焦某与被告人张惟某经过预谋,共同租赁了泰山区省庄镇某村的民房作为仓库,从滨州市邹平县多次购买假冒“泰山”牌系列白酒的商标标识等外包装,进行假冒名酒的生产与销售。焦某大批购进低档白酒,重新灌装后,制成假冒的“泰山特曲”系列白酒、“金泰山”白酒等对外进行销售,先后销售给程某、李某等人,涉案金额16.9万余元。原本1元多,最贵4元多1斤的散装大曲酒,经此变身,售价达70多元,甚至130多元,身价暴涨。同时,借助“泰山”牌系列白酒的影响力,一时生意红火。

    2013年8月,经群众匿名电话举报后,警方进行了立案侦查。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其仓库内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泰山特曲”系列白酒196箱,涉案金额7840元,假冒“金泰山”白酒93箱,涉案金额6510元。同时查扣尚未使用的各类外包装箱4700个、酒盒2.7万余个、瓶盖3万余个、待用红瓷酒瓶1.1万余个、防伪及贴标3.4万余个。同时,焦某还同犯罪嫌疑人王斌(身份不详)从滨州市邹平县青阳镇多次购进假冒“泰山”牌“五岳独尊”、“酒仙”等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5万余元。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其仓库查扣尚未销售的“酒仙”260箱,“五岳独尊”65箱,涉案金额4.7万余元。

    对七名被告人公开宣判

    4月16日下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制售假冒泰山系列名酒案,被告人焦某、张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程某、武某、李某、张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各处罚金,并追缴部分非法所得。

    法官审理认为,焦某、张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焦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惟某假冒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杨某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且其参与的假冒注册商标在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同时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焦某、张惟某、程某、武某、李某、张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六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焦某、张惟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某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焦某、杨某、张惟某、程某、李某、张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对其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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