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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符合条件可申报市级

    中华泰山网4月11日讯 (记者 晁彤彤) 10日,记者从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为规范我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我市制定出台《泰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市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污损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据介绍,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该办法。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泰安辖区内为安葬烈士或纪念烈士而修建,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墓等设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其他规模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不断健全基础设施,完善教育功能,提升文化品位,绿化美化环境,使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成为环境优美、氛围庄严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按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设立保护标志。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保护、管理与利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分烈士褒扬区和非烈士褒扬区的,应当严格区域划分并设立引导提示标志。烈士褒扬区内不得建设非烈士纪念设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及其保护单位受法律保护。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改建、扩建,应报请市民政局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污损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者由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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