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将换发新式《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

    中华泰山网12月23日讯 (记者 王磊)12月2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相关通知要求,我市将全面展开换发新式《残疾军人证》和《烈士证明书》工作。

    据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燕容喜介绍,新式《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据了解,将要更换的新证封底加装了电子芯片,由省级民政部门将残疾军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入其中。“已由县级民政部门完成二代身份证及电子档案识读的残疾军人,需提交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一张、残疾证原件才可以申请换发新证。二代身份证及有关资料还未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的请尽快逐级到民政部门申报。”燕容喜说。

    我市新式《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换发工作即日起启动。本次换(补)发《烈士证明书》的对象为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中之一人。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长者。

    燕容喜科长告诉记者,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由符合规定的执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换发《烈士证明书》申请和《革命烈士证明书》,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新的《烈士证明书》;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因故未领取的,由符合规定的原执证人(或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补发《烈士证明书》申请、与烈士关系证明和补证有效依据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申请补领《烈士证明书》。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燕容喜科长还提醒,新式《残疾军人证》和《烈士证明书》换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优抚科(股)具体负责材料收集和审核呈报,不明事项,请相关当事人到所属县区民政部门优抚科(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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