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已确定出台
泰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已确定出台,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标准规定,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住院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每天每床2元;医院门诊部和没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就诊患者数收取,每人每次0.1元。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性收费,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可在物价部门核定的住院费、门诊费基础上加收上述费用作为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费。
该标准还规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对该部分医疗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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