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城区、县工业园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龙麻路以南、大清河以北区域内的东平县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下列时间内,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政府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燃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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