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山东特色,我省拟出台黄河保护地方性法规
山东作为黄河流域唯一河海交汇区,是下游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的主战场,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对外开放、文化传承等领域独具优势,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潜力巨大。
“但是生态保护治理任务繁重、防洪减灾压力较大、水资源制约问题突出、产业结构层次不高、黄河文化挖掘保护欠缺、区域发展协同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也严重制约和阻碍了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根据黄河保护法的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11月28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山东黄河河务局局长赵银亮就《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草案)》作说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一方面对上位法已作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性规定,同时将山东多年来在黄河保护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另一方面,对条件不成熟、仍需探索实践的制度机制作原则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留出制度设计空间。条例草案共11章92条,重点对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汛与工程安全、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调整范围是起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不同于黄河干流流经的行政区域。”赵银亮介绍,黄河自菏泽市东明县流入我省,在东营市垦利区注入渤海,流经菏泽、济宁、泰安、聊城、济南、德州、淄博、滨州、东营等9市25个县(市、区),干流(山东段)全长628公里。“条例草案调整范围则继承了黄河保护法的规定,是指我省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流域面积1.83万平方公里。”
黄河保护是一项长期工程、系统工程,做好黄河保护工作,必须要在坚持规划引领的同时,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为此,条例草案专设规划与管控一章,主要规定了综合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内容,并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国土空间分类用途管制作出规范。”赵银亮说。
条例草案与山东省已出台的相关领域的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条例草案与山东省水资源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相衔接;在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确定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对防汛协调机制、安全体系、洪水调度等进行细化完善。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一颖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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