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三件典型案例 提醒消费者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1月12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涉及存在虚假宣传、市场混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的三件典型案例,呼吁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也提醒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冒名宣传
被罚款5万元
2022年,我市聚焦重点领域,紧盯商业营销重要环节,围绕群众投诉举报多、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在查处某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地点悬挂某知名教育机构招牌,该教育机构的字号为北京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但经过检查,当事人并没有和该教育机构合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其他教育机构名义作宣传的违法行为。为此,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真假“牛二”酒
假“李逵”被罚10万元
在查处某酒业(山东)有限公司产品混淆案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某酒业(山东)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52度二锅头酒酒瓶为透明玻璃瓶,瓶贴四周为红色线条包围,白绿色相间布局,标有“北京天坛”图案,瓶贴显著位置标有“牛二”字样;42度陈酿白酒酒瓶为透明玻璃瓶,瓶贴四周为黄色线条包围,整体绿色布局,标有“黄牛”图案,瓶贴显著位置标有“牛二”字样,两款产品与举报人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当事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举报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现存涉案白酒及违法所得1418.1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违法开展有奖销售行为
开发商被罚10万元
在查处泰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有奖销售案中,当事人在销售某房产项目时,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针对新购房业主推出抽取车位抵用券活动,最高奖的金额为七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构成违法开展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徐文莉 审核 晁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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