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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我市制定实施意见,全力健全“三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到了关于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方面了解到,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的“三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切实缓解我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将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进城务工人员、产业工人等群体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要求申请者同时满足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等条件。《实施意见》将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划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其中宿舍型(非成套住房)以70平方米为主,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住宅型(成套住房)在110平以下。

      在租金方面,《实施意见》中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要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且租金可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实施意见》在项目审核认定、运营管理、政策支持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将通过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式,大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同时明确支持国有企业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产业工人提供蓝领公寓,打造“泰山蓝领公寓”服务品牌。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为3人及以上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实施意见》中提到,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重点保障户籍在泰前街道、财源街道等八个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及以上建筑面积50平方米,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层次划分阶梯租金。《实施意见》从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申请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保障的资格要求,并提出将实行常态化受理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认定,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审批程序,实现联审联查,提高服务效能。

      此外,《实施意见》还特别提到,县市区各住建部门应于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前3个月复核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复核内容主要为承租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不参加复核或者累计拖欠 6个月以上租金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限期腾退住房。对于逾期不腾退的,将按照委托机构评估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其占用期间的租金。严重违约行为的,将被纳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员名单。

      我市继续实行公租房补贴和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

      在租赁住房补贴方面,《实施意见》提到,我市继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和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其中公租房补贴对象为具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个人或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对象则为在当地最近一年内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一个月以上且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职工,具体资格条件及申请程序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确定。补贴标准为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当地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发放标准,建立补贴调整机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鼓励保障家庭优先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对逐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实物和货币保障互补、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海峰表示,泰安市将健全完善市、县两级住房保障组织领导机制,始终牢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 建立常态化调度机制和监测评价机制,健全完善“三位一体”的住房保障格局,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秦浩通讯员: 马鑫 李燕审核 聂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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