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仲裁委出台《案件评查管理暂行办法》

      案件质量是仲裁的生命线,关系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进一步加强办案质量管理,近日,泰安仲裁委制定出台了《泰安仲裁委员会案件评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案件评查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全市仲裁案件质量稳步提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案件评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仲裁案件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立卷装订等方面的检查评比标准,构建了涵盖仲裁服务、流程管理、庭审运行、案件质量评价与责任追究、绩效考评等领域的案件质量管控制度标准体系,旨在全面客观地评价仲裁办案质量。

      坚持案件程序评查与案件实体评查相结合。《案件评查管理暂行办法》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组织领导、范围程序、标准与等次评定、结果运用等方面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采取管理监督与服务办案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办结案件从案件程序、语言规范、事实证据认定、法律文书制作、案卷装订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将评查结果作为评价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

      坚持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仲裁案件质量评查每年组织两次,采取随机抽取案件的方式开展常规评查。根据仲裁实际情况,对已审结的疑难复杂案件、仲裁庭内部有明显分歧意见的案件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或重点评查。

      坚持量化考核与结果运用相结合。制作《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并形成整体评查报告,包括评查总体情况、评查发现的优点和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表现、具体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等。定期公布评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仲裁庭秘书处,查找原因并加以整改,在案件质效评查会上通报,总结仲裁办案经验,强化审理监督职能,达到以评查促整改、以整改倒逼案件质量提高的目的。

      近年来,泰安仲裁委始终坚持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用完善的制度管人、管事,对案件全过程、高标准、多渠道管理和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除《案件评查管理暂行办法》外,泰安仲裁委还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办法》《仲裁案件指定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加强案件程序管理,提高案审质量,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通讯员 曹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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