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申请仲裁
中华泰山网 记者 刘小东
明天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在这个劳动者的节日里,在庆祝的同时,也不要忘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是反映社会和谐程度的“晴雨表”,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保险、辞职、辞退等问题发生争议时,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当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才能在法律上寻求保护。因此,广大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它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只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仲裁有实效 维权需及时
当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就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协商与调解程序,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逾期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由于仲裁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那么自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仲裁时效停止计算,但停止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自结束调解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仲裁时效。如调解未达成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直接起诉。逾期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职业病鉴定后需30日内提出认定申请
劳动者如果受到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结论。
对于因工致残,还需先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应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所得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确认为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以及患职业病的,受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使用童工单位的童工,受到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
延伸阅读:
节假日加班费怎么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补休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仅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是不足予弥补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的。但是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
《劳动法》对女性职工权益的保障也做出了规定,尤其是生育期间的保障。《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企业应照发其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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