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存侥幸心理 切记如实告知

      随着人们对日常生活中各种风险的规避意识明显提升,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抵御风险的重要方式。通常情况下,在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但如果订立合同时投保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

      王某于2018年体检查出甲状腺癌,并住院治疗,由于后续高昂的治疗费用,使得王某滋生了侥幸想法,他于2022年投保某公司百万医疗产品,在投保健康告知时,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以健康告知无异常标准体承保。等待期过后,王某再次入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核实发现,王某投保前就已确诊且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严重影响公司承保结论,最终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并拒绝退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王某故意隐瞒病史,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使自己利益遭受损失。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损害自己的保险利益。

      通讯员 杜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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