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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职校毕业生落户考公享有同等机会

      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全省职业院校平均每年为社会培养输送60多万名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1月20日,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对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职业教育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办学质量、强化支撑保障作了规范,亮点颇多。

       在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方面,条例明确中职、高职、职业培训等各类职业教育的内涵、定位和教育主体;整合资源,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明确要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

       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离不开大力提高社会认可度。对此,条例在职教普教融通、考试招生、公平就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畅通考试招生渠道,省人民政府完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有关学校在招生计划中逐步扩大相应比例,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在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上,条例规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在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上,山东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打造班墨学院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完善激励制度,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收支结余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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