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岱岳区加强市场监管迎“新规”!将对食用农产品销售不定期抽查

      泰安日报社·中华泰山网讯(记者 徐文莉 摄影 隋翔 审核 聂艳艳)11月28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致全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的一封信,进一步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严把食用农产品进货关,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督促业户建立进货台账档案,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实现票档一体化,便于追根溯源,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将在《办法》实施后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市场主体将依法依规处理。
     

       根据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令,暨新修订的《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强化市场快检,严把食品质量关,及时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对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未按要求提供入场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的行为,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行为,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以及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行为,依据《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
     

       另据该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以免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对于“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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