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起,泰安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禁用“生鲜灯”

      泰安日报社·中华泰山网讯 (记者 徐文莉)11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禁用“生鲜灯”,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全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应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消费者如发现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违反市市场监管局通告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审核 晁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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