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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印发《泰安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泰安日报社·中华泰山网讯(记者 杨文洁 审核 王天姿)为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来,近日,泰安市财政局会同泰安市民政局印发《泰安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购买主体是泰安市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各市级购买主体应当确定本系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可面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事项,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在既有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布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购买主体应优先选择名录内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

      《实施办法》提出,购买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营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并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不断加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要合理确定向社会组织购买的份额或比例,逐步提高购买的份额和比例。

      《实施办法》指出,所购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要形成完整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料档案,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执行《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该办法具体内容涵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业务的各个环节,并逐层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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