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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隔六年,山东首次修改“管法之法”

      7月26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这是2017年2月该条例制定以来,首次进行修改。

      今年3月1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就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把近年来的创新做法通过修改法规予以规范,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阐述了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是一部规范和指导地方立法活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和指导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山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启动立法条例修改工作,在认真学习研讨新修改的立法法基础上,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内容,全面总结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部分省(区、市)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修改工作广泛征求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政府、省监察委、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深入基层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等一系列规范流程。

      石晓介绍,条例修改中把握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体现制度创新的原则,总结山东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实践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富有特色的制度创新,通过修改条例予以固化。

      据了解,本次条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与立法法相衔接和总结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的创新做法两个方面。条例对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创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衔接统一以及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规定。

      条例的修改工作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立法法,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具体举措,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海报新闻记者 仇晶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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