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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事故致被撞行人死亡

      泰安日报社·中华泰山网讯(记者 赵峥 审核 晁彤彤)不按规定道路行驶、不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死亡……6月1日,记者从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东大队了解到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该起事故发生于3月16日。当日16时33分,闫某某驾驶电动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时悬挂泰安0004***临时电动自行车号牌),沿灵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路同向在前步行的张某某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张某某送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18日死亡。

      民警调查发现,现场位于灵山大街与㴎河东路路口、东20米处非机动车道内。灵山大街呈东西走向,铺设沥青,路面干燥;道路中央设有隔离护栏,双向6条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机非车道间设有隔离花坛。闫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民警介绍,闫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同时,闫某某驾驶机动车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而张某某步行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

      警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确定闫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4月28日,闫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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