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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管家”进社区宣传《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11月1日,《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走进上高街道凤凰社区,开展普法宣传主题活动。

      

      执法人员为社区内居民发放《泰安市文明促进条例》《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等宣传资料,解答居民咨询20余次。

      

      其中,就“文明养犬”方面问题,执法人员进行了重点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居民文明养犬意识。“根据《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六)(八)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牵领、未即时清除犬粪或者携带、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据执法人员介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进行通报批评。

      

      

      在宣传活动期间,执法人员还与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后,共同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协助查看社区掌握人员动向、体温检测、外来人员登记、值班管理、进出严格落实扫描二维码落实情况。同时,执法人员规范劝导社区周边商铺的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以及出现的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散发广告等违规行为,督导沿街商户落实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对个别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教育劝导,积极营造社区周边良好的生活环境。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审核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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