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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 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

      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草案表决稿进一步调整规范了体例结构、完善了管理措施和管理模式,共五章,40条,具备较强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将有利于引导文明规范停车、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升城乡生活品质。

      在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上,草案表决稿明确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新建临街建筑的区域,应当根据情况,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已建临街建筑的区域,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停车场的区别性规定。同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闲置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在停车管理与服务方面,草案表决稿倡导停车设施错时共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不宜开放的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设施,应当向社会错时开放,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停车秩序管理。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三十分钟(含)以内的免费停放时间。鼓励其他停车设施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政府投资建设的距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三百米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向接送学生车辆限时免费开放。

      草案表决稿明确了我市智慧停车平台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大数据等部门采取市场化等方式建设,并规定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并实时上传停车信息,强化了智慧平台的使用效率。同时,规定智慧停车平台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通过平台收集的各类信息,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管理。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和有关上位法规定,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占用道路以外的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等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既彰显了法律的温情,又体现了法律的尊严。

      草案表决稿明确提出,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或者擅自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区域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的罚款。

      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擅自占用道路以外的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占用的停车位数,处每一停车位每日一百元的罚款。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车辆的数量,处每辆一百元的罚款。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编辑 朱冰 审核 晁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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